深圳铭焕知识产权

简体中文

铭焕——直属台湾代理

INEWS / 新闻中心
“女人我最大”——台湾官方协助企业在大陆维权
来源: | 作者:prob4dbca | 发布时间: 2016-01-11 | 32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女人我最大”是台湾最具权威的女性综艺节目。2003年开始在台湾电视频道播出,到目前为止,此节目已经播出10余年,收视率仍居高不下。
该节目刚开播时,大陆地区的观众可以透过土豆网观看,随着电视节目声名大噪,也开始从事期刊的出版,并为大陆地区公众所熟知。
这个当红节目的商标在大陆第16类的“期刊、杂志、新闻出版物”等商品上也是历尽波折,最终经台湾智慧局官方通过两岸商标协处机制才撤掉被他人注册之商标。(仅在此浅谈“女人我最大”国际分类第16类的案例)

台湾企业“女人我最大”在台湾的最早注册情况  
        “女人我最大”于2003年开始在TVBS播出,2005年11月25日,TVBS(即联意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提出了“女人我最大”的商标申请,并于2006年9月1日获准注册。 

图片 

图片 

图片


台湾企业“女人我最大”在大陆最早注册情况

        2006年12月26日,“女人我最大”的幕后团队台湾英特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大陆提出了国际分类第16类的申请,但却在随后的审查中因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而予以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在“卸妆纸巾;卸妆用薄纸;纸巾;纸制洗脸巾;笔记本;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书写工具”商品上的使用,宣判“女人我最大”与期刊、书籍、杂志(期刊)、印刷出版物、新闻刊物等商品无缘。恰恰无缘的这部分商品与“女人我最大”这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密切相关,无疑这是一个让人忧伤的事情。 
图片 

“女人我最大”在大陆被他人注册的情况

        早于2006年12月26日台湾英特发股份有限公司3个多月,大陆自然人林海燕2006年9月15日提出了“女人我最大”国际分类第16类的商标申请,2010年4月6日初步审定在“期刊;杂志(期刊);报纸;新闻刊物”商品上的使用并进入公告。(这就是传说中的引证商标...) 
图片 

维权之路曲折漫长


1、异议


法律依据:

        根据大陆《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对于在先申请并初审公告的“女人我最大”商标,台湾英特发股份有限公司毫无疑问地提出了异议,控诉大陆自然人林海燕恶意抢注。




        虽然“女人我最大”在台湾是一个著名的商标,台湾英特发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提出此商标在台湾广泛使用的事实与证据,但要在幅员广阔的中国大陆地区被认定为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却极其困难。

        2012年7月27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中裁定结果为异议不成立,林海燕申请之“女人我最大 QUEEN”商标予以注册。这一裁定结果也就宣告了台湾英特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失败。 
 
图片


2、异议复审


法律依据:

        根据大陆《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如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台湾英特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裁定结果,提起了异议复审申请。

      (亮点来了...)    

        在此次异议复审中,台湾经济智慧财产局建议台湾英特发股份有限公司加强恶意抢注的事证,并透过两岸商标协处机制吁请大陆官方正视台湾企业商标遭恶意抢注的事实。经过当事人台湾英特发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官方的努力,2014年4月13日大陆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告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结果,裁定林海燕之“女人我最大”商标不予注册。 
图片 

台湾商标注册的建议


1、大陆和台湾知识产权独立

      大陆、台湾知识产权是独立的。也就是说,在大陆注册的商标在台湾地区并不会受到保护,反之亦然。(PS:香港和澳门一国两制,知识产权也是独立的)

      常听许多客户朋友说:我有在大陆注册商标就够了。

      真的够了吗?

      假若你永远只做大陆市场,就算有台湾人送上门找你做生意你也不做,那么我一定会赞同你的观点。

      那么事实真的会这样吗?值得期待。


2、请用未来的观点看台湾市场

      “台湾市场太小了”、“台湾,弹丸之地,不足为惧”……Ti小7听过很多这样的说词。

       对,没有错,和大陆市场相比,台湾市场的确很小。Ti小7为什么总觉得小和没有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呢?台湾和大陆不管在语言还是文字上都是相通的,且台湾的商标注册下来以后有效期是10年,中间不会有任何费用。10年的时间,会不会涉及台湾市场?或台湾市场会不会发展得很好?如若现在下定论,会不会过于太早?或许一个企业更应该站在未来和长远的发展角度去看待台湾市场。


3、被恶意抢注后举证难

       大陆也好,台湾也罢,两者任何一个地区的著名的商标在另一个地区要被认定为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是极其困难的。辛苦经营的品牌一旦被抢注,除非能直接提供与抢注人之间的关联性证据,否则举证方面比较困难。并且,这些程序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耗费大量的时间。还不如趁早做好市场卡位和防御。毕竟,大陆市场和港澳台市场同属大中华市场。


4、政府扶持,降低成本(此条只针对深圳地区)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积极运用商标参与国际竞争,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对境外商标注册给予资助。比如说注册台湾商标,政府给予3000元/件的资助。这对企业来讲,无疑会降低商标注册成本,减轻压力。有政府的支持与资助,为何不利用这样一个大好机会,去做自己的事情?

 


资料来源: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  中国商标局
整理:深圳铭焕知识产权   Ti小7


本文属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